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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8年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25日 17:10  点击数:[]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办发[2014]30号)以及湖北省人社厅关于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工作的有关通知精神和学院绩效工资分配办法,现将开展2018年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考核工作的组织和基本程序

1.年度考核工作以各总支为单位开展。各教学单位按照武船院党发〔2018〕39号文件规定负责组织本单位的年度考核工作;机关党总支、后勤服务集团党总支成立以总支书记为组长的考核工作小组,负责组织本总支的年度考核工作。

2.对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为:被考核个人总结、述职,并将个人材料交所属的考核工作小组;考核工作小组在听取群众意见和征求所在单位部门领导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其平时考核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填写基层评议意见;考核工作小组根据平时表现和工作等情况,确定年度考核等次;由考核工作小组将考核结果反馈给被考核人,由被考核人签名确认。

3.对年度考核结果有异议的教职工,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人事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由人事处提交院考核领导小组讨论,讨论复核后的年度考核意见十日内告知本人,申诉人如对复核意见仍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主管人事机构提出申诉。

4.各基层考核组织对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须将考核工作过程及考核结果情况说明的书面材料报人事处备案。

5.考核结果在各总支内公示5个工作日。

二、年度考核等次的确定

1.年度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年度考核的优秀率控制在参加考核人数的20%以内。

2.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应结合工作人员学期考核奖励绩效考核等情况综合确定。

三、有关说明

1.新进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按实际情况分类处理。首次就业,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非首次就业,本年度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累计不满全年工作日一半的(含试用期),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本年度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累计满全年工作日一半的(含试用期),参加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

2.派出学习培训和执行任务的工作人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和执行任务的表现确定等次。

3.病假(因公负伤除外)、事假、非单位派出外出学习累计超过全年工作日一半的工作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4.受处分工作人员在处分期内的年度考核等次,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未明确的,参照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湖北省受处理处分干部教育管理使用暂行办法》执行。

5.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岗位调整、工资调整、奖惩以及续订、解除聘用合同的依据,具体办法按国家、湖北省及学院绩效工资分配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执行。

四、时间安排和工作要求

1.请工作人员自行下载“年度考核表”(附件1),填写后按A4幅面纸张正反面打印。

2.年度考核工作应于2019年1月16日前完成。

3.年度考核工作完成后,各考核工作小组应将被考核人年度考核表、考核结果汇总表(附件2)、有关情况说明材料等资料加盖公章后一并于2019年1月16日前报人事处,考核结果汇总表(附件2)的电子稿请一并发给人事处刘洁老师(QQ:25314966)。


人事处

2018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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