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客观公正地对全院科研工作进行考核,充分调动全院专业技术人员的科研工作积极性,根据《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专业技术人员科研工作考核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科研工作量计算范围
1、为争取科研项目所付出的劳动;
2、为申报上级各类项目、奖励所付出的劳动;
3、完成科研项目所付出的劳动;
4、撰写论文、著作所付出的劳动;
5、学院组织的科研咨询、科技服务活动以及各类学术活动;
6、纳入院科研管理的其他科研活动。
二、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
(一)纵向科研项目
科研项目工作量以“分”为计算单位,计算公式为:
1、个人项目分值:
个人项目分值=项目分×项目性质系数(K)×排序系数(P)
2、项目分
项目分=项目基本分+经费加分
(1)项目基本分:100分/项(仅指在研科研项目)
(2)有经费(即上级拨款)项目按以下方法加分:
①自然与应用技术学科:每增加0.5万元加记项目基本分的5%。
②软科学、人文社会学科(含教研项目):每增加0.5万元加记项目基本分的20%。
3、项目性质系数K
考虑到科研项目水平、难度等方面的差异的实际情况,设立项目性质系数K,见下表:
纵向项目性质系数
项目 类别 |
国家科学基金 |
国家 规划 |
部级 重大 |
省科 学基金 |
部级 重点 |
部级 一般 |
省级 重大 |
省级 重点 |
省级 一般 |
院级 重点 |
院级 一般 |
系数K |
2.5 |
2 |
1.8 |
1.6 |
1.5 |
1.3 |
1.2 |
1.0 |
0.8 |
0.6 |
0.4 |
4、排序系数P
对于由多人联合承担的科研项目和所取得的科研成果(著作、论文、获奖等),其科研成果分的分配办法原则上按下表系数计算,亦可由课题组负责人(或作者)根据实际情况按比例进行分配。
排 序 系 数
课题组人数2 |
3 |
4 |
|
5 |
按贡献排序 |
1 |
2 |
1 |
2 |
3 |
1 |
2 |
3 |
4 |
1 |
2 |
3 |
4 |
5 |
系数P |
0.6 |
0.4 |
0.5 |
0.3 |
0.2 |
0.35 |
0.3 |
0.2 |
0.15 |
0.3 |
0.25 |
0.2 |
0.15 |
0.1 |
5、计分方式
(1)正式批准的项目或经费进入院科研管理账户的项目按20%计算项目分,结题后计算剩余的分数。
(2)同一成果若出现重复记分情况,则按最高分只计算一次。
(3)中止课题,原计分数扣除。
6、科研项目成果鉴定与验收(加分)
(1)鉴定水平
国际领先:180分×P
国际先进:120分×P
国内领先:80分×P
国内先进:60分×P
省内先进:30分×P
(2)国家基金项目验收为优秀的,加记100分×P;省基金项目验收为优秀的,加记50分×P。
(二)学术论文
学术论文指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软科学和教育科学方面的学术性论文和调查分析报告(论文的中文数不少于3000字,西文不少于2000单词),不包括一般文学作品、通讯报道、简介、访谈录、各种书籍的前言、序、结语等文稿,具体说明如下。
(1)国际权威学术刊物:英国《自然界》、美国《科学》,每篇300分×P
(2)国际权威检索系统: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SSCI—社会科学索引,每篇加计120分×P;ISTP—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ISSHP—社会科学会议录索引以及SCI、EI、SSCI网络版每篇加计50分×P;
(3)国家权威学术刊物(指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工程院等国家级研究院系统研究机构主办的国家核心期刊),每篇80分×P;
(4)国家重要学术刊物(指国家一级学会主办的会刊、211工程大学、国内核心学术刊物、国内省级以上机关报理论版<不少于2000字>),每篇60分×P;
(5)国内一般学术刊物,每篇40分×P;
(6)被国内权威学术刊物(如《新华文摘》、《人大复印资料》)转载的论文,每篇增加30分×P;
(7)结集公开出版的学术会议交流论文。国际学术会议,每篇40分×P;全国性学术会议每篇30分×P;省级学术会议,每篇20分×P;未公开出版的,按相应级别减半;学院内部学术交流的论文只记获奖分。
(8)学术刊物增刊、专辑、理论版、学术版等。所有学术刊物的增刊、专辑按原等级分数40%计分;有独立刊号(与原刊号不同)的学术刊物理论版、学术版,视同增刊;无独立刊号的不计分数。
(9)非学术刊物的理论版、学术版。有独立刊号的,视同省内部刊物;无独立刊号的不计分数。
(10)内部刊物(有省内刊号),每篇10分×P。
(11)在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艺术作品,按学术论文的60%计算。
(12)获省部级以上政府颁发的优秀学术论文奖加记分标准见下表;获学会奖的论文,其奖励在此基础上降一等记分。
优秀学术论文奖(政府奖)记录标准
级别 奖项 |
国家级 |
省部级 |
市级 |
校级 |
一等奖 |
120分×P |
80分×P |
40分×P |
30分×P |
二等奖 |
90分×P |
50分×P |
30分×P |
20分×P |
三等奖 |
60分×P |
30分×P |
20分×P |
10分×P |
(三)成果奖励(含教育研究、教学改革项目)
获政府颁发的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社会科学奖以及学院颁发的科研成果奖的科研项目按下表记分,政府职能部门颁发的其他科研项目奖参照下表降一等记分。
科研项目奖(政府奖)加分标准
级别 奖项 |
国家级 |
省部级 |
市级 |
厅局级 |
校级 |
一等奖 |
300分×P |
180分×P |
100分×P |
70分×P |
40分×P |
二等奖 |
200分×P |
120分×P |
70分×P |
50分×P |
30分×P |
三等奖 |
150分×P |
70分×P |
60分×P |
40分×P |
20分×P |
获学会奖项目,其奖励在此基础上降一等记分。
(四)教材、著作
(1)公开出版的专著:每部以3万字为计算基数,计为50分,每增加一万字增加5分。
(2)公开出版的译著:5分/万字。
(3)教材,分以下四种情况:
①教育部规划教材3万字为40分,每增加一万字增加5分;主编加记0.8分/万字(第二主编按主编的50%计算,第三主编按25%,依次递减),主审0.4万字/分;
②公开出版的教材每部以3万字为计算基数,计为30分,每增加一万字增加3分;主编加记0.6分/万字(第二主编按主编的50%计算,第三主编按25%,依次递减),主审0.3分/万字;
③院内教材按公开出版教材的70%计算;
④公开出版的画册、作品集:1.5分/幅,图文并茂的作品4分/万字。
(五)专利
发明专利:120分×P;
实用新型专利:80分×P;
外观设计专利:60分×P。
(六)科技服务
1、横向科技服务项目(有偿)
(1)横向科技服务项目分数为
个人项目分值=项目基本分×项目性质系数(K)×排序系数
(2)项目基本分为100分
(3)项目性质系数(K)
横向项目性质系数
经费 |
50万元以上 |
10—50万元 |
5—10万元 |
2—5万元 |
1—2万元 |
1万元以下 |
K |
0.15 (每万元增加) |
0.1 (每万元增加) |
1.6 |
1.2 |
1 |
0.8 |
(4)排序系数(同纵向项目)
2、为学院提供科研基金;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上交学院的盈利额;每1000元计3分。
3、经学院组织并由有关单位证明无报酬的科技咨询、科技服务活动,每天3分;指导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每项5分,获省级及以上奖励的,参照优秀学术论文奖学会类给予加分
(七)教育教学基本建设项目(指省级及以上申请、立项、建设项目)
教育教学基本项目指人才培养各环节基本建设项目、包括综合性项目与单项项目。单项项目指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各类教育研究基地建设(如思想政治教育)。教育教学基本建设项目科研工作量计分包括项目申报、项目建设、项目命名(奖励)三个环节。
(1)项目申报:项目申报分条计分、申报(推荐)书(表)1份20—40分,主题报告60—100分,分项陈述材料40—60分,支撑材料(附件)每件40—60分。
(2)项目建设:按建设年度分别计分,每项基本分为100分。
(3)项目命名:项目建设完成获得上级命名的,每项加计基本分100分。
(4)项目负责人与材料主审人:项目负责人与材料主审人科研工作分,按项目申报、项目建设、项目命名三环节总分的20%与10%加计分。
(5)排序系数:项目排序系数原则上参照科研成果排序系数,其中项目组排序不包括项目负责人,或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申报、建设、命名各阶段组成人员实际贡献重新确定排序。
(八)其他科研活动
(1)争取科研项目
撰写国家项目申请书:每项6分;
撰写省部级项目申请书:每项4分;
撰写标书:每项2分;
(2)申请省级以上科技成果而未获奖项目:每项2分。
(3)院级学术报告主讲,每次5分。
(4)学院活动中承担翻译工作5分/天
上述(1)至(4)项的相加总分不得超过本人基本工作量的50%。
三、超额科研工作量的处理
完成科研工作基本工作量后的超额部分,可接转下年度使用,二年内有效。
四、违规处理
专业技术人员学术做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对原所记科研工作分双倍扣除,收回相关奖励、奖项。
五、科研工作量的确定
科研工作量按《武汉船院专业技术人员科研工作考核办法》规定的程序确定。在申报科研工作量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成果证明材料
(1)论文、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科研项目立项、结题或鉴定证书(证明)及复印件;
(3)著作、教材原件,版权页复印件;
(4)校内教材原件及审核证明;
(5)各类索引的权威查新报告。
2、成果排序证明
多人合作的成果,由第一作者或项目负责人或相关部门出具排序证明材料。
3、项目、成果权属证明
所有项目成果应版权页等位置有“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字样。
六、附则
1、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原《武汉船院教科研工作奖励条例》及《补充规定》、《武汉船院专业技术人员教科研工作考核办法》、《武汉船院系部科研工作考核标准》、《武汉船院教学部门教科研工作考核办法》同时废止。